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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98号

陈家伟与李先亮、金牛区华泰盛建材经营部房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家伟,李先亮,金牛区华泰盛建材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98号原告陈家伟,男,汉族,1991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胡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亮,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金牛区华泰盛建材经营部,住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范琼华,女,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陈家伟与被告李先亮、金牛区华泰盛建材经营部房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家伟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先亮、金牛区华泰盛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家伟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先亮、金牛区华泰盛建材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家伟承担。

审判员  刘康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