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62号
原告:合肥纤纤手康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玉祥,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中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然峰,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晶,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纤纤手康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