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保25号申请人单XX,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申请人王洪刚,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申请人何静,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单XX、王洪刚与被申请人何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静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静所有的位于乳山市银滩海韵阳光小区1号楼1单元1103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上述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柳忠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