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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0684-10号

申请人北京乐佳暖洋建筑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684-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乐佳暖洋建筑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杨永,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法定代表人苏孟元,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北京乐佳暖洋建筑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