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执1号申请执行人威山(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22号3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罗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冀占国,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怀安县。申请执行人威山(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冀占国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威山(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冀占国在银行存款9699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和收益。(未含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8568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百分之零点零五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及判决生效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时一并计算在内)。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海执行员 唐福前执行员 聂文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喜运附:相关法律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