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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3041-1号

胡伟与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伟,付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3041-1号

原告:胡伟,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付庆,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关于原告胡伟与被告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胡伟负担。

审 判 长  赖 伟

人民陪审员  薛春红

人民陪审员  张一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许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