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3041-1号
原告:胡伟,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付庆,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关于原告胡伟与被告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胡伟负担。
审 判 长 赖 伟
人民陪审员 薛春红
人民陪审员 张一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许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