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保11号

孙友林、吴飞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友林,吴飞建,苏艳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1号申请执行人孙友林,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吴飞建,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被执行人苏艳欣,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孙友林申请执行吴飞建、苏艳欣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8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及房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