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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4870号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周祖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周祖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4870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柏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娜,该公司职员。被告周祖平,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周祖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立案审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增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黎 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