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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240号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凤涛、赵浩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凤涛,赵浩清,张利庆,朱延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40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被告王凤涛,男,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冠县。被告赵浩清,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冠县。被告张利庆,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朱延虎,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涛、赵浩清、张利庆、朱延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文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