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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392号

郝玉成与丁维锋、铜山县金鑫熔剂铝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郝玉成,丁维锋,铜山县金鑫熔剂铝业有限公司,魏勇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392号原告郝玉成,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孙陆,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维锋,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铜山县金鑫熔剂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邓楼村。法定代表人邓世祖,该公司经理。被告魏勇,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成诉被告丁维锋、铜山县金鑫熔剂铝业有限公司、魏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郝玉成负担。

审 判 长  朱广伟

审 判 员  韩召启

人民陪审员  陈益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韵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