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392号原告郝玉成,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孙陆,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维锋,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铜山县金鑫熔剂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邓楼村。法定代表人邓世祖,该公司经理。被告魏勇,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成诉被告丁维锋、铜山县金鑫熔剂铝业有限公司、魏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郝玉成负担。
审 判 长 朱广伟
审 判 员 韩召启
人民陪审员 陈益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韵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