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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商初字第163号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英杰、焦江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英杰,焦江梅,张志宏,黄艮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商初字第163号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现任理事长。住所地:晋中市昔阳县江口东街*号。委托代理人梁瑞冬,男,现任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主任。被告张英杰,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焦江梅,女,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昔阳县人。系被告张英杰妻子。被告张志宏,男,1951年7月16日生,汉族,昔阳县人,系被告张英杰父亲。被告黄艮棠,女,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昔阳县人。系被告张英杰母亲。

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诉被告张英杰、焦江梅、张志宏、黄艮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用社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志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志宏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志宏

审 判 员  王 勋

人民陪审员  任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彦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