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商初字第163号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现任理事长。住所地:晋中市昔阳县江口东街*号。委托代理人梁瑞冬,男,现任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主任。被告张英杰,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焦江梅,女,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昔阳县人。系被告张英杰妻子。被告张志宏,男,1951年7月16日生,汉族,昔阳县人,系被告张英杰父亲。被告黄艮棠,女,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昔阳县人。系被告张英杰母亲。
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诉被告张英杰、焦江梅、张志宏、黄艮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用社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志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志宏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志宏
审 判 员 王 勋
人民陪审员 任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彦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