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09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樊俊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智勇,男,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科员,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66号。被执行人北京扬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1116室。法定代表人黄朝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并国土资万监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在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作出的并国土资万监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继红
人民陪审员 冯兰英
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