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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40号

张文才、杨继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才,杨继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4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才男,1949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杨继楼,男,194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上列当事人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4日作出了(2015)献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文才已于2015年12月4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文才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志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