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22-1号
申请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政府,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阿克木江·阿西木,该乡乡长
被
申请人:马世云,住伊宁市。
申请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政府因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世云47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杨显智存折47560元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杨显智8129XXXXXXXX981号个人定期存单一份;
二、冻结被申请人马世云银行存款475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晨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