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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224-2号

刘峥与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峥,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224-2号

原告:刘峥,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吴宝,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法。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海丽,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峥诉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峥于2016年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峥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刘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