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224-2号
原告:刘峥,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吴宝,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法。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海丽,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峥诉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峥于2016年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峥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刘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