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95号
申请人:王东明,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人王东明因本院公告拍卖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新三友2”轮,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144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王东明的债权登记申请。经对申请人王东明提供的本院(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东明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95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林 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周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