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陈维娜,女,成年,雄县。被执行人王亮,男,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雄民初字第0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亮名下银行存款12731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雷立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