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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79号

侯昱曳与江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79号江通:你与申请执行人侯昱曳离婚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江通给付申请执行人侯昱曳自2016年5月到2017年1月9个月抚养费,每月1,000.00元,共计9,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江通承担。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松江河支行户名:抚松县人民法院帐号:07912001040004918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联系人:高保和联系电话:0439-623****本院地址: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邮编:134500风险提示: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