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629号
原告:孙付海,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书义,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赵昆,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被告:赵艳玲,女,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原告孙付海诉被告赵昆、李艳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孙付海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昆、李艳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付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付海负担。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