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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1629号

孙付海与赵昆、赵艳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孙付海,赵昆,赵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629号

原告:孙付海,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书义,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赵昆,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被告:赵艳玲,女,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原告孙付海诉被告赵昆、李艳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孙付海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昆、李艳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付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付海负担。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