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91号罪犯蒋涛文化程度和现服刑监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了(××××)×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涛犯盗窃罪罪,判处……(写明主刑的刑种、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刑期)。……(写明上诉、抗诉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和执行中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执行机关……(写明机关名称)于××××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简述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写明确认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应予减刑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裁定如下:……(写明罪犯姓名和对其减刑的具体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许志成
审判员 肖四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