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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02号

张再超、彭升红等与淮南市万宇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再超,彭升红,淮南市万宇商贸有限公司,郝小红,刘飞,詹世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02号

原告:张再超,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冯戈弋,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汉文,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市万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沁园小区东面小商店南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0615-8。

法定代表人:郝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郝小红,女,1982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刘飞,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以上三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孔令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世成,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彭升红,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合肥美的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同上,以上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邵卫星,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乾坤,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超诉被告淮南市万宇商贸有限公司、郝小红、刘飞、詹士成、彭升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再超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再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39.50元,由张再超负担。

审 判 长  詹同英

审 判 员  张怀武

人民陪审员  宗 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