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02号
原告:张再超,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冯戈弋,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汉文,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市万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沁园小区东面小商店南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0615-8。
法定代表人:郝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郝小红,女,1982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刘飞,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以上三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孔令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世成,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彭升红,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合肥美的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同上,以上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邵卫星,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乾坤,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超诉被告淮南市万宇商贸有限公司、郝小红、刘飞、詹士成、彭升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再超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再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39.50元,由张再超负担。
审 判 长 詹同英
审 判 员 张怀武
人民陪审员 宗 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