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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15号

刘德勇与雷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4-1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德勇,雷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勇,男,生于1958年1月7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雷成平,男,生于1964年7月12日,汉族,住泸州市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少民确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520000元及利息143450元﹙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申请执行9035元,合计6724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雷成平银行存款人民6724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雷成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雷成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韵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税孝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