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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56号

高加全与李凤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加全,李凤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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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56号原告高加全,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凤民,男,成年,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受理原告高加全与被告李凤民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