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业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大源路12号(第2幢第1-3层)。法定代表人胡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曾竞孝,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春林,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业成五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应春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温州业成五金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业成五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如
代理
审判员 何 琼
代理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