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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刑执字第53号

张忠泽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忠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南刑执字第53号罪犯张忠泽,又名林少杰,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于永泰县,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8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以(2012)南刑执字17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泽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3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7年8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孙建忠

审判员  林 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