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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财保字第00002号

淳安县威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永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淳安县威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永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财保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淳安县威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茶园坞。

法定代表人:吕贤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张永坤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人淳安县威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27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永坤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淳安县威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27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永坤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詹鹏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余利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