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财保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淳安县威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茶园坞。
法定代表人:吕贤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张永坤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人淳安县威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27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永坤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淳安县威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27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永坤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詹鹏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余利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