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709号原告深圳市壹玖捌零文化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宝山工业区E栋201,组织机构代码:08012254-1。法定代表人,危奕。委托代理人薛晓明,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如媚,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鼻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沙元埔工业区B栋5B,组织机构代码:39855393-1。法定代表人,古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壹玖捌零文化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鼻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壹玖捌零文化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苑广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