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7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赵良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正,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薇,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潘金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帮国,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怀宁县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
审判员 曹拥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