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852-2号申请执行人薛静林,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咸德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咸德和。被执行人刘峰,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薛静林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咸德和、刘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8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沈吉太助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