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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852-2号

薛静林与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咸德和等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静林,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咸德和,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852-2号申请执行人薛静林,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咸德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咸德和。被执行人刘峰,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薛静林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咸德和、刘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8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沈吉太助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