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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549号

陈谱君与金志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陈谱君,金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549号原告陈谱君,男,1964年4月20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金志敏,男,1984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谱君与被告金志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乔财权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