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700号
原告:农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地址: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光彩商贸物流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付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吉林省光彩商贸物流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