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41号
原告:韩永杰,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来力,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杰诉被告王来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永杰负担。
审判员 邢丽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