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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41号

韩永杰与王来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永杰,王来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41号

原告:韩永杰,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来力,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杰诉被告王来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永杰负担。

审判员  邢丽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