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689号原告姜某某,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牛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牛 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建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