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21号原告王福友,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彦维,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友诉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16.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赵为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