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更225号罪犯张辉,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1年1月31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睢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徐刑终字第00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19日经本院(2012)宿中刑执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1日止;2014年6月17日经本院(2014)宿中刑执字第05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2月14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指派瞿振源、王爱琴出庭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凤、张中楷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张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辉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执行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证明张辉有期徒刑起始日期为2010年1月2日,投改日期为2011年4月26日;2.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张辉改造情况,张辉在减刑后的改造期间受到监狱表扬1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3.同改罪犯徐冬军、张安忠、姚益民的证人证言,证明张辉表现情况良好;4.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证明张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5.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证明张辉已经认罪悔罪;6.罚没款收据,证明罪犯王登林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履行;7.重要罪犯减刑审核表、重要罪犯减刑材料复核表,证明执行机关对张辉报请减刑程序合法。上述证据,均由执行机关当庭出示,并由检察机关以及罪犯张辉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辉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1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原判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张辉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再次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辉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芳芳
审 判 员 万 焱
代理
审判员 陈 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卜云飞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