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财保5号申请人曹乘飏,男,200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曹书荣,男,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李大齐,男,1974年12月29日生,民族不详,住济南市。
申请人曹乘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大齐所有的鲁A215**号车辆(保全价值2万元),并提供曹书荣所有的鲁AYS3**号飞碟牌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曹乘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大齐所有的鲁A215**号车辆。
二、查封曹书荣所有的鲁AYS3**号车辆。查封期间,上述车辆由曹书荣监督管理,不得转移、变卖、损毁、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海燕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0103财保5号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关于(2016)鲁0103财保5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鲁010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李大齐所有的鲁A215**号车辆。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6)鲁0103财保5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受送达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送达地址该大队事故中队受送达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王岩送达人:陈海燕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