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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458号

宁有全与岳凤林、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有全,岳凤林,岳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宁有全,男,汉族,个体户,住通榆县。

被告:岳凤林,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告:岳鹏,男,汉族,民,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有全诉被告岳凤林、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有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向瑞

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

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宫亦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