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宁有全,男,汉族,个体户,住通榆县。
被告:岳凤林,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告:岳鹏,男,汉族,民,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有全诉被告岳凤林、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有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向瑞
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
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宫亦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