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00014号
原告: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少林。联系。
委托代理人:宫克才。
被告:骆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宝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