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3404号
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晶晖商务大厦10F。
法定代表人:吕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相泽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