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宋某,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建智,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娜娜
人民陪审员 李树娟
人民陪审员 吴晓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