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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宋某,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建智,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娜娜

人民陪审员  李树娟

人民陪审员  吴晓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