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0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经路增2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席蕊,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稻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稻地村。代表人赵益森,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庆伟,副主任。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丽国土罚字(2015)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所设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占用东丽区新立街津塘二线以南、海河河堤以北、稻地村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8.20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合法所有者;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88.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津丽国土罚字(2015)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姜宝珍
代理
审判员 马 新
人民陪审员 赵惠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