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830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炜,主任;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邓辉辉。被执行人王华明。申请执行人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邓辉辉、王华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已生效。
本院认为,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雨芳
审判员 杨 琦
审判员 陈清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燕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