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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行审63号

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邓辉辉、王华明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830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炜,主任;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邓辉辉。被执行人王华明。申请执行人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邓辉辉、王华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已生效。

本院认为,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永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雨芳

审判员  杨 琦

审判员  陈清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燕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