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蔚,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嘉贝,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新蔚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新蔚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新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新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上诉人王新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怡
代理
审判员 姚伟华
代理
审判员 余 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永亮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