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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421号

唐现远与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现远,蔡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421号申请执行人唐现远,居民。被执行人蔡海洋,居民。申请执行人唐现远与被执行人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蔡海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任何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蔡民初字第0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