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421号申请执行人唐现远,居民。被执行人蔡海洋,居民。申请执行人唐现远与被执行人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蔡海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任何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蔡民初字第0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