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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142号

原告蔡永海诉被告邓州市文渠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规划许可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蔡永海。委托代理人张焕彩。被告邓州市文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鑫。委托代理人贾守多。

原告蔡永海诉被告邓州市文渠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规划许可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永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海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蔡永海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高广山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