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16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丙锋与被执行人段友权、段孝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段友权372801197205293730、段孝利3728011947829192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