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民初字第2454号

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嘉兴市天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大源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丁利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卫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凌燕,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焦公路南、平湖塘北1幢二层。法定代表人罗伟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盛洪伟,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被告嘉兴市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合并审理,依法由

审判员康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嘉兴市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嘉兴市天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嘉兴市天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傅辰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