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刑初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抓获并强制隔离戒毒,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一天,被告人饶某某在未央区石化大道广利丰物流生活区附近,卖给吸毒人员史某某一包200元的甲基苯丙胺。2、2015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在未央区石化大道广利丰物流生活区路边,卖给吸毒人员史某某一包200元的甲基苯丙胺,随后二人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饶某某身上查获了200元毒资和一包5.53克的甲基苯丙胺,从史某某身上查获0.41克甲基苯丙胺。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饶某某当庭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宗事实的时间有误,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宗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6、7月一天,被告人饶某某在未央区石化大道广利丰物流生活区附近,卖给吸毒人员史某某一包200元的甲基苯丙胺。
二、2015年9月24日13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未央区铁家村抓获了吸毒人员史某某,史某某交待毒品购自被告人饶某某。同日21时许,史某某在公安人员安排下与被告人饶某某联系购买200元毒品。二人在未央区石化大道广利丰物流生活区附近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饶某某身上查获了200元毒资和一包5.53克的甲基苯丙胺,从史某某身上查获0.41克的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过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受、立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9月24日21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举报在本市未央区石化大道广利丰物流中心和铁家村附近,分别将涉嫌买卖毒品的史某某、饶某某抓获。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公安人员抓获饶某某和史某某后,从饶某某身上查获1小包疑似毒品净重5.53克和200元毒资,从史某某身上查获1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41克,均从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3、检测报告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饶某某吗啡检测呈阳性,于2015年9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4、辨认笔录证明,史某某、饶某某互相辨认出对方就是买卖毒品的男子。5、史某某陈述证明其向饶某某两次购买毒品的事实。6、被告人饶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9月24日21时许,史某某与他联系购买200元毒品,他在石化大道广利丰物流生活区附近与史某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了两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和200元毒资。6、7月份一天他还在此地向史某某出售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牟利,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和200元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旭
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
人民陪审员 唐晓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蕾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