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申字第000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策,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文阔,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颍上县三十铺镇化桥村村委会。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马绍友,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再审申请人吴策因与被申请人闫文阔及颍上县三十铺镇化桥村村委会、马绍友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策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故意回避监护人责任,责任划分明显不当,违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其在水塘取土,导致水塘面貌发生改变,安全隐患增加,从而认定其存在过错与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吴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吴策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高丽
审 判 员 钱伟光助理
审判员 崔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