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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803-1号

颜敏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803-1号申请执行人刘**,女,汉族,1984年12月9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坪田村柴垅组05号。被执行人颜**,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岳阳市电业局线路所3栋2单元2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803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李贺雄

审判员  钟新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国超 文书名称 执行裁定书 文书编号 (2015)楼执字第803-1号 文书拟稿人 沈丽娟 报批时间 2016.1.12 申请执行人 刘 ** 被执行人 颜 ** 主要内容: 本院的(2015)楼执字第8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承办人:沈丽娟 组长意见 局长意见 主管院长意见 执行文书审批表 百度搜索“”